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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 [发文机构]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 [实施日期]
  • [成文日期] 2013-11-22
  • [发文字号] 京发改〔2013〕2587号
  • [废止日期]
  • [发布日期] 2013-11-15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北京地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887号),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北京地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4年秋季学期起,高等学校向所有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新入学研究生收取学费。全日制研究生学费标准: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学费(收费编码:173012003)每生每学年不超过8000元,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学费(收费编码:173012004)每生每学年不超过10000元;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费(收费编码:173012005)、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学费(收费编码:173012006)按不高于各校2013年同专业(同一专业代码)研究生学费标准收取。非全日制研究生学费标准由高校自行制定。

  二、研究生学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各高校应按要求填写《北京地区高校(科研机构、党校)全日制研究生学费标准表》或《北京地区高校(科研机构、党校)非全日制研究生学费标准表》(具体见附件),报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审核备查。研究生学费原则上按学年收取。研究生因故休学、退学、提前结业或经批准转学等,高等学校应根据研究生在校实际学习时间、学习阶段,计退部分学费。

  三、各高校收取全日制研究生学费,应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持经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审核的《北京地区高校(科研机构、党校)全日制研究生学费标准表》,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学费收入管理按同级财政有关规定执行。

  四、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研机构、党校等研究生招生单位,对研究生的收费参照本通知相关规定执行。民办高等学校研究生的收费按照本市有关民办学历教育收费管理规定执行;中外合作办学研究生学费标准由高校自行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华侨学生来内地(祖国大陆)接受研究生教育,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执行相同的收费政策。

  五、各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按要求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在招生简章、录取通知、校园网及校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各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研究生教育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查处各种乱收费问题,确保政策贯彻落实。

  六、本通知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执行。2014年秋季学期前入学的研究生仍执行原收费政策。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13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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