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 [发文机构]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实施日期] 2014-02-10
- [成文日期] 2013-12-31
- [发文字号] 京发改〔2013〕2842号
- [废止日期]
- [发布日期] 2014-01-03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
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申请调整初级、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费收费标准的函》(京财会函[2013]202号)收悉。经研究,现将市、区县财政局向参加初级、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人员收取的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编码121001003)每人每科56元(含上缴财政部考试评价中心6元),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编码121001004)每人每科56元(含上缴财政部考试评价中心6元)。
二、请你局与区县财政局持本函到市、区县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文件等,接受发展改革、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市城乡低保人员免费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本函自2014年2月10日起执行。凡与本函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函为准。
专此函复。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