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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电力
  • [发文机构]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实施日期]
  • [成文日期] 2011-06-15
  • [发文字号] 京发改〔2011〕859号
  • [废止日期]
  • [发布日期] 2011-06-15
  • [有效性] 失效
(失效)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10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市燃气发电企业上网临时结算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分钱,由现行0.528元/千瓦时调整为0.538元/千瓦时,自2011年4月10日起执行。

 二、为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执行农业排灌用电价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区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向当地供电部门申请后,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三、本市销售电价不作调整。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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