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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
  • [发文机构]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 [实施日期] 2011-07-01
  • [成文日期] 2011-06-28
  • [发文字号] 京发改〔2011〕1144号
  • [废止日期]
  • [发布日期] 2011-07-01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关于变更市属道路停车占道费收费单位的函

市交通委:
  你委《关于申请变更市属道路停车占道费征收主体的函》(京交函[2011]376号)收悉。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变更本市市属道路停车占道费收费单位及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本市市属城市道路停车占道费收费单位由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变更为道路所在地区县停车管理部门(包括西站地区管理委员会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其他有关规定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非居住区停车占道收费标准的通知》(京发改[2010]2291号)执行。
  二、收费收入管理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收费单位持本函到市、区县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文件等,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四、本函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专此函复。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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