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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发文机构]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 [实施日期] 2011-07-15
  • [成文日期] 2011-07-12
  • [发文字号] 京发改〔2011〕1180号
  • [废止日期]
  • [发布日期] 2011-07-14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门头沟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收费标准的函

门头沟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门头沟区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函》(门政函[2011]85号)收悉。根据原市计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计投资字[2002]1792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将你区发展改革委对除实行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地价款中含基础设施配套费之外的项目建设单位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标准及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你区新城规划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60元、非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潭柘寺镇、军庄镇、斋堂镇三个重点镇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元、非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60元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上述范围以外的建设项目,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非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
  二、符合《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建设项目,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非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
  三、其它有关事项执行京计投资字[2002]1792号的有关规定。
  四、上述收费收入管理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请你区发展改革委持本函到市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文件等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六、本函自2011年7月15日起执行。
  专此函复。

                               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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