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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物价
  • [发文机构]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实施日期] 2011-08-31
  • [成文日期] 2011-08-24
  • [发文字号] 京发改〔2011〕1468号
  • [废止日期] 2016-01-01
  • [发布日期] 2011-08-29
  • [有效性] 失效
(失效)关于降低本市住宅买卖经纪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规范住宅买卖经纪服务市场价格行为,降低住宅买卖经纪服务费用负担,经市政府批准,降低本市住宅买卖经纪服务收费标准。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住宅买卖经纪服务收费标准统一下调0.5%(调整后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住宅买卖经纪服务收费由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或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经纪机构)提供的其他服务,由当事人自愿选择,通过合同明确约定。其中代办房地产登记服务收费,最高不超过500元/宗;代办贷款服务收费,最高不超过300元/宗;办理房屋入住有关手续收费,最高不超过200元/宗;按照委托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委托人与经纪机构协商议定。
  四、经纪机构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相关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并书面告知应当由当事人缴纳的有关税费项目及标准。
  五、各区县要切实加强对住宅经纪服务收费行为和收费水平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查处多收费、乱收费行为,维护住宅经纪服务市场秩序。
  六、本通知自2011年8月31日起执行。现行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住宅买卖经纪服务收费标准(分档差额累进)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住宅买卖经纪服务收费标准(分档差额累进) 


档次

住宅成交价总额(万元)

收费标准(%

1

500及以下

2

2

500以上-2000及以下

1.5

3

2000以上-5000及以下

1

4

5000以上

0.5


注:1、本市住宅买卖经纪服务收费(包括独家代理)均按此标准执行。
  2、此收费标准不包含涉及政府规定的应由委托人支付的税、费。
  3、收费标准可以下浮,少数特别复杂的住宅买卖经纪服务,经交易各方协商同意,可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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