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水资源
- [发文机构]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实施日期] 2009-12-22
- [成文日期] 2009-12-21
- [发文字号] 京发改〔2009〕2555号
- [废止日期]
- [发布日期] 2009-12-21
- [有效性] 失效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批复的《21世纪初期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发展规划》, 为加快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建设,促进节约用水和水环境改善,确保城市供水安全,经价格听证会听证,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决定分步调整本市居民用水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现将2009年居民水价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用水水资源费由1.10元/立方米调整为1.26元/立方米,上调0.16元/立方米。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由0.90元/立方米调整为1.04元/立方米,上调0.14元/立方米。
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后,本市居民用水终端销售价格由3.70元/立方米调整为4.00元/立方米(具体见附件)。
二、为鼓励再生水使用,再生水价格保持1.00元/立方米不变,使用再生水免缴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
三、市自来水集团要加快推进“一户一表”改造,为下一步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做好准备。
四、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调价宣传解释、准确抄表等工作,确保各项规定落实到位。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本通知自2009年12月22日起执行。
附件:北京市居民用水销售价格表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北京市居民用水销售价格表
单位:元/立方米
类别 | 调整前水平 | 调整后水平 |
自来水价格 | 1.70 | 1.70 |
水资源费 | 1.10 | 1.26 |
污水处理费 | 0.90 | 1.04 |
合计(居民用水销售价格) | 3.70 | 4.00 |
注:1.居民用水的范围执行京发改[2004]1517号规定;
2.自备井水资源费按照京发改[2009]2400号文件规定,执行全市2.30元/立方米标准,自备井供居民生活用水按照调整后的居民用水销售价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