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其他
- [发文机构]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实施日期] 2010-03-10
- [成文日期] 2010-03-10
- [发文字号] 京发改〔2010〕269号
- [废止日期] 2018-03-29
- [发布日期] 2010-03-05
- [有效性] 失效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原国家计委等部门制定的《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决定自2010年3月10日至5月10日开展本市2009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和《收费许可证》换证工作。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审及换证范围
凡由市、区县发展改革委核发《收费许可证》,并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非企业组织,均应参加年审、换证。
二、年审内容
审查收费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执收单位实施收费;国家和本市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降低的收费标准是否落实;有无擅自设立收费项目、随意变更收费项目名称和收费范围、改变收费政策的行为。
三、年审及换证所需材料
(一)收费标准批准文件、《收费许可证》正、副本以及收费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收取人事档案存档费、职称评审费、计量检定费、特种设备检验费、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费的单位,需提供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资格批准文件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高等院校需提供市教委核准的学费、住宿费审核表复印件。市委党校成人教育学院各分院、研究生部各教学点,需提供市委党校核准的《北京地区党校成人学历教育教学课时审批表》复印件。
(三)2009年度收费票据。
(四)《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统计表(2009年度)》(见附件1)和《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登记表(2009年度)》(见附件2)。《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统计表(2009年度)》按照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北京市2009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京财综[2009]2055号)调整后的二级收费项目逐项填报(2009年取消、停收、合并和不列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收入也要填报),并加盖本单位公章。收费收入数据填报要完整、准确,不得重复计算。
(五)《收费许可证申请表》。该表可到原发证单位领取,或在市发展改革委网站下载(网址www.bjpc.gov.cn/xzbs/bscx/sfwb)。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填写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和业务主管部门公章。
四、年审及换证工作程序
按照《收费许可证》发证机关年审及换证工作分别由市发展改革委、区县发展改革委负责。
(一)审查各收费单位收费票据所填写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执收单位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二)对经审查合格,且证书、文件齐全,表格填写完整的,发证机关换发新的《收费许可证》,并通知收费单位领取,同时收回旧证。《收费许可证申请表》、法人证书复印件、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资格批准文件或证书的复印件、收回的《收费许可证》和表格等由发证机关存档备查。
(三)在收费许可证管理系统上,按调整后的二级项目(含2009年取消、停收、合并和不列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逐项录入收费金额,并填写年审办理情况。
(四)《收费许可证》正本及副本“发证机关”处应加盖发证机关公章;每个收费项目的“发证机关经办人及办理时间”处由经办人签名,填写办理时间并加盖“审核”章;副本第一个“年检记录”下的“审验部门”处由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发证机关公章。发证机关在《收费许可证》副本“年审记录”处打印年审意见,加盖发证机关公章。
五、工作要求
(一)各收费单位要按时参加年审、换证,提交完整、齐全年审材料,如实填报报表(市发展改革委年审换证时间安排见附件3)。对无《收费许可证》收费、使用失效《收费许可证》收费,未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执收单位实施收费的乱收费行为,市、区县发展改革委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二)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要充分认识年审工作的重要性,根据全市统一的时间安排,确定本区县年审时间,及时办理年审手续,做到应审尽审。要加强与收费单位主管部门的沟通和协调,认真研究解决年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重要问题及时反馈我委。
(三)按照《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京发改[2007]1186号)要求,各区、县发展改革委于2010年5月31日前将2009年收费情况年度统计表和收费情况年度分析报告报送我委。我委将按照《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工作考核办法(试行)》(京发改[2007]1186号)对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的年审统计情况进行考核。
特此通知。
二○一○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