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其他
- [发文机构]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实施日期] 2008-08-20
- [成文日期] 2008-08-21
- [发文字号] 京发改〔2008〕1353号
- [废止日期] 2018-03-29
- [发布日期] 2008-08-21
- [有效性] 失效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已失效)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华北电网公司,北京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8〕25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北京地区燃煤、燃气发电和热电联产企业上网电价标准,每千瓦时提高0.02元。北京市燃气机组上网临时结算电价由每千瓦时0.452元调整为每千瓦时0.472元。本次电价调整范围和调整标准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文件执行(具体价格见附件)。
二、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调整后,电网经营企业对电力用户的销售电价暂不作调整。
三、以上电价调整自2008年8月20日起执行。
四、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电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本次上网电价调整措施及时落实到位。
二○○八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