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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其他
  • [发文机构]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实施日期] 2008-08-05
  • [成文日期] 2008-08-05
  • [发文字号] 京发改〔2008〕1311号
  • [废止日期] 2011-12-01
  • [发布日期] 2008-08-28
  • [有效性] 失效
关于加强残疾人专用车存车收费管理的通知(已失效)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国残疾人事业“八五”计划纲要》和《北京市残疾人保护条例》,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现就加强残疾人专用车存车收费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要严格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对残疾人实行若干照顾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1994〕9号)要求,对残疾人在自行车存放处存放专用车,应按照自行车存放标准收费。
二、各区县在近期对本辖区非机动车停车收费政策进行一次梳理,完善相关规定。同时对辖区内残疾人专用车存放收费情况进行全面普查,对违反以上规定的行为要及时纠正,并将纠正情况反馈市发展改革委(收费管理处)。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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