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本委其他文件

政务公开

  •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 [发文机构]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 [实施日期] 2009-06-17
  • [成文日期] 2009-06-12
  • [发文字号] 京发改〔2009〕1230号
  • [废止日期] 2017-05-18
  • [发布日期] 2009-06-15
  • [有效性] 失效
(失效)关于降低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等四项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重新申报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等四项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京人社函[2009]62号)收悉。经研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等四项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003号)规定,现将你局人事考试中心向参加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人员收取的考试收费标准函复如下:
  一、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编码155004031)、注册电气工程师(编码155004029)、注册化工工程师(编码155004030)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编码155004032)执业资格基础考试收费标准由每人每科60元调整为54元(含上缴住房城乡建设部所属执业资格注册中心24元);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专业考试收费标准由每人每科80元调整为70元(含分别上缴国务院国资委所属中国机械工业勘察设计协会、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和交通运输部所属交通专业人员资格评价中心40元)。
  二、请你局人事考试中心持本函到市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事宜,并使用市财政局监制的专用票据。
  三、上述收费收入及票据管理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四、请你局人事考试中心按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文件等向社会公布,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五、本函自2009年6月17日起执行。
专此函复。



                                 二OO九年六月十二日

我在听,请说话(10s)
抱歉,没听清,请再说一遍吧
国家及各省市发展改革委
  • 微信公众号
  • 政务微博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5号院

电话:010-55529900

邮编:101160

微信公众号
政务微博
主办: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办:北京市经济信息中心网站标识码:1100000011京ICP备05084924号-5 京公网安备110112021011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