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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石油与天然气
  • [发文机构]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实施日期] 2009-07-28
  • [成文日期] 2009-07-28
  • [发文字号] 京发改〔2009〕1550号
  • [废止日期] 2009-09-02
  • [发布日期] 2009-07-28
  • [有效性] 失效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文件的通知(已失效)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中石化北京石油公司,中石油北京销售分公司,北京龙禹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9]21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自7月29日零时起,每吨降低220元(具体价格见附件)。各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二、本市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按照最高零售价每吨扣减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按照最高零售价每吨扣减300元和运杂费(最高零售价格的1%)确定。

  三、各成品油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成品油价格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明显位置公布油品价格。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市场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

  

  附件1:北京市汽、柴油价格表
  附件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件1:

北京市汽、柴油价格表

 

品名最高批发价格最高零售价格
配送制,元/吨非配送制,元/吨元/吨元/升
90号汽油7410733377105.79
93号汽油7873779181736.19
97号汽油8335824986356.59
98号汽油   7.14
0号柴油6740667070406.09
-10号柴油7162708774626.46
-20号柴油7514743678146.77
-35号柴油7796771580967.01


附件2: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综合考虑当前国内外经济形势、国内成品油市场供求情况,按照完善后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决定降低成品油价格。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均降低220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6510元和5770元。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见附表一。非标准品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二、供铁道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降低。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6910元和6170元。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其中,供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三、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等额降低。调整后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水平见附表二。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品质比率调整汽、柴油非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四、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等额降低。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在300元的基础上,再考虑运杂费因素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不小于300元。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品质比率制定非标准品最高批发价格。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五、液化气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92: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六、调整后的价格自2009年7月29日零时起执行。
七、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的衔接,确保市场供应。同时,要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九、各省(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及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在7月29日18:00前将调价方案的执行情况、市场价格情况和存在问题报告我委价格司(传真电话:010-68502194)


附:一、成品油供应价格调整表
二、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表一:

成品油供应价格调整表(单位:元/吨)

品种调整前供应价格调整后供应价格
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Ⅱ)(标准品)67306510
供军队等部门用0号柴油(标准品)59905770
供军队用灯用煤油60205800
供军队用海军燃料油43104150
航空汽油(标准品)69306700


附表二:

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单位:元/吨)

 90号汽油(Ⅱ)90号汽油(Ⅲ)0号柴油
一、实行一省一价的地区
北京市 77107040
天津市7265 6525
河北省7265 6525
山西省7335 6580
辽宁省7265 6525
吉林省7265 6525
黑龙江省7265 6525
上海市7280 6530
江苏省7320 6565
浙江省7320 6580
山东省7275 6535
湖北省7290 6550
湖南省7330 6610
河南省7285 6545
海南省7410 6660
广东省734575756595
广西壮族自治区7410 6660
宁夏回族自治区7270 6525
甘肃省7250 654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7045 6420

二、暂不实行一省一价的地区

呼和浩特市7280 6540
合肥市7285 6545
福州市7320 6570
南昌市7285 6545
成都市7485 6760
重庆市7470 6725
贵阳市7445 6685
昆明市7475 6715
西安市7250 6535
西宁市7215 6555

注:1、表中除北京市外,汽油(Ⅱ/Ⅲ)是指符合GB17930-2006《车用汽油》质量要求的车用汽油;
2、表中北京市汽、柴油为质量符合车用汽、柴油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238-2007,DB11/239-2007)的油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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