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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
  • [发文机构]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 [实施日期] 2009-11-11
  • [成文日期] 2009-11-11
  • [发文字号] 京发改〔2009〕2369号
  • [废止日期] 2013-06-30
  • [发布日期] 2009-11-16
  • [有效性] 失效
关于完善出租汽车行业联动机制的通知(已失效)

各有关单位:
  为积极应对燃油价格变动对出租汽车行业的影响,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精神,经市政府批准,本市完善了出租汽车租价油价联动机制。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93号汽油价格(下同)在4.26元/升(不含)至6.20元/升(含)区间变动时,由政府与企业向出租车驾驶员发放临时燃油补贴,承担油价变动影响。
  二、油价在6.50元/升(不含)至7.10元/升(含)区间时,在由政府和企业向出租车驾驶员发放临时燃油补贴的基础上,加收乘距超过基价公里(3公里)乘客1.00元/运次的燃油附加费。
  三、油价超过7.10元/升时,按照程序研究调整租价,租价调整后取消燃油附加费。
  四、燃油附加费加收或停收的具体执行时间,由交通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油价变动情况,按照上述机制向社会公告实施。
  五、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加强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标准加收燃油附加费。对违规使用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的行为,相关执法部门将依法查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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