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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
  • [发文机构]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实施日期] 2009-07-17
  • [成文日期] 2009-07-17
  • [发文字号] 京发改〔2009〕1507号
  • [废止日期]
  • [发布日期] 2009-07-23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关于加强汽车摩托车下乡市场价格监管的通知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关于印发〈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104号)精神,维护汽车摩托车下乡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稳定汽车摩托车下乡价格,现就做好本市汽车摩托车下乡市场价格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应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拉动内需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不仅可以扩大农村消费,加快农村消费升级,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更是带动企业生产,均衡内外贸发展,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要按照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充分认识做好汽车摩托车下乡市场价格监管工作的重要性,采取措施,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切实维护汽车摩托车下乡市场价格秩序,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
  二、加强汽车摩托车市场价格监测,密切关注市场动态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要加强汽车摩托车下乡市场销售价格的监测工作,密切关注、跟踪调查本地区汽车摩托车下乡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情况,并每月上报市发展改革委价格综合处(每月上旬上报上月市场信息)。加强价格监测的敏感性和深度,对在工作中发现的苗头、趋势性问题及重要的市场变化情况要及时反馈和上报。
  三、加大价格监管力度,确保汽车摩托车下乡市场价格稳定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应加强对汽车摩托车下乡价格监管力度,进一步规范汽车摩托车销售网点的经营行为。要依据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目录》的价格,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各单位要加强日常巡查工作,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及采取相互约定等方式合谋涨价的违法行要严肃查处,对典型案例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要保持“12358”价格举报电话畅通,确保群众投诉举报的问题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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