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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电力
  • [发文机构]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实施日期] 2009-08-01
  • [成文日期] 2009-07-27
  • [发文字号] 京发改〔2009〕1555号
  • [废止日期]
  • [发布日期] 2009-07-27
  • [有效性] 失效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风力发电上网电价政策文件的通知(已失效)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华北电网公司、北京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风力发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0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北京地区属国家规定的Ⅳ类风能资源区,风电标杆上网电价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文件执行。

二、各有关单位必须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风电项目上网交易电量、价格和补贴金额等资料,确保风电上网电价政策执行到位。市、区(县)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加强对风电上网电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三、本规定自2009年8月1日起实行。2009年8月1日之前核准的风电项目,上网电价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完善风力发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9]19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规范风电价格管理,促进风力发电产业健康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决定进一步完善我委印发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风电价格管理
(一)分资源区制定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按风能资源状况和工程建设条件,决定将全国分为四类风能资源区,相应制定风电标杆上网电价。具体标准见附件。
今后新建陆上风电项目,包括沿海地区多年平均大潮高潮线以上的潮上滩涂地区和有固定居民的海岛地区,统一执行所在风能资源区的风电标杆上网电价。跨省区边界的同一风电场原则上执行同一上网电价,价格标准按较高的风电标杆上网电价执行。
(二)海上风电项目上网电价,今后将根据建设进程,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三)省级投资及能源主管部门核准的风电项目,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备案。
二、继续实行风电价格费用分摊制度
风电上网电价在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以内的部分,由当地省级电网负担;高出部分,通过全国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分摊解决。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调整后,风电上网电价中由当地电网负担的部分要相应调整。
三、有关要求
(一)上述规定自2009年8月1日起实行。2009年8月1日之前核准的风电项目,上网电价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二)各风力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必须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风电项目上网交易电量、价格和补贴金额等资料,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风电上网电价执行和电价附加补贴结算的监管,确保风电上网电价政策执行到位。
附件:全国风力发电标杆上网电价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

全国风力发电标杆上网电价表


资源区

标杆上

网电价

(元/kWh)

各资源区所包括的地区

Ⅰ类资源区

0.51

内蒙古自治区除赤峰市、通辽市、兴安盟、呼伦贝尔市以外其他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昌吉回族自治州、克拉玛依市、石河子市

Ⅱ类资源区

0.54

河北省张家口市、承德市;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通辽市、兴安盟、呼伦贝尔市;甘肃省张掖市、嘉峪关市、酒泉市

Ⅲ类资源区

0.58

吉林省白城市、松原市;黑龙江省鸡西市、双鸭山市、七台河市、绥化市、伊春市,大兴安岭地区;甘肃省除张掖市、嘉峪关市、酒泉市以外其他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除乌鲁木齐市、伊犁哈萨克族自治州、昌吉回族自治州、克拉玛依市、石河子市以外其他地区;宁夏回族自治区

Ⅳ类资源区

0.61

除Ⅰ类、Ⅱ类、Ⅲ类资源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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