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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物价
  • [发文机构]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 [实施日期] 2009-12-01
  • [成文日期] 2009-10-29
  • [发文字号] 京发改〔2009〕2359号
  • [废止日期]
  • [发布日期] 2009-11-12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关于部分特种设备复检等收费标准的函

市质监局:
  你局《关于建议减免部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的函》(京质监函[2009]109号)收悉。经研究,现对特种设备复检、按照国外标准在国内制造并使用的气瓶制造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函复如下:
  一、特种设备经检测不合格必须进行复检的,不再收取复检费。
  二、统一气瓶制造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按照国外标准在国内制造并使用的气瓶制造监督检验,取消收费标准中加价50%的规定。
  三、各检验检测机构应持本函到市、区县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事宜。
  四、各检验检测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文件,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五、本函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
  专此函复。

                        二OO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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