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物价
- [发文机构]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实施日期]
- [成文日期] 2007-01-14
- [发文字号] 京发改〔2007〕58号
- [废止日期]
- [发布日期] 2007-01-14
- [有效性] 失效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中石化北京石油公司,中石油华北销售北京分公司,北京龙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汽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7]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市汽油批发基准价格和零售基准价格从1月14日零时起调整(具体价格见附件)。各成品油经营单位可以零售基准价格为基础,在上下8%的浮动幅度内,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成品油批发价继续实行差率管理。执行配送制的成品油批零差率不得小于4.5%,执行非配送制的成品油批零差率不得小于5.5%。
三、各成品油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成品油价格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明显位置公布油品价格。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加强对本地区各成品油经营单位的价格检查。对突破国家规定的价格和变相涨价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坚决查处,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
附件:
北京市汽油批发、零售基准价格表
品 名 | 批发基准价格 (配送制) (元/吨) | 零售基准 价格 (元/吨) | 零售基准 价格 (元/公升) |
90号新标准清洁汽油 | 5396 | 5650 | 4.25 |
93号新标准清洁汽油 | 5719 | 5989 | 4.54 |
97号新标准清洁汽油 | 6043 | 6328 | 4.83 |
98号新标准清洁汽油 |
|
| 5.38 |
注:1.汽油质量按新标准执行。
2.尾零取舍:以吨为单位的保留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
以公升、公斤为单位的保留到分,分以下四舍五入。
3.以上价格为基准价格,具体批发、零售价格可上下浮动8%。
二○○七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