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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物价
  • [发文机构]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实施日期]
  • [成文日期] 2007-01-14
  • [发文字号] 京发改〔2007〕58号
  • [废止日期]
  • [发布日期] 2007-01-14
  • [有效性] 失效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降低汽油价格文件的通知(已失效)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中石化北京石油公司,中石油华北销售北京分公司,北京龙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汽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7]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市汽油批发基准价格和零售基准价格从1月14日零时起调整(具体价格见附件)。各成品油经营单位可以零售基准价格为基础,在上下8%的浮动幅度内,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成品油批发价继续实行差率管理。执行配送制的成品油批零差率不得小于4.5%,执行非配送制的成品油批零差率不得小于5.5%。 

三、各成品油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成品油价格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明显位置公布油品价格。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加强对本地区各成品油经营单位的价格检查。对突破国家规定的价格和变相涨价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坚决查处,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 

附件:


北京市汽油批发、零售基准价格表

 

品    名

批发基准价格

(配送制)

(元/吨)

零售基准

价格

(元/吨)

零售基准

价格

(元/公升)

90号新标准清洁汽油

5396

5650

4.25

93号新标准清洁汽油

5719

5989

4.54

97号新标准清洁汽油

6043

6328

4.83

98号新标准清洁汽油

 

 

5.38

 

注:1.汽油质量按新标准执行。

     2.尾零取舍:以吨为单位的保留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

        以公升、公斤为单位的保留到分,分以下四舍五入。 

3.以上价格为基准价格,具体批发、零售价格可上下浮动8%。

 

 


 

 

                                       二○○七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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