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石油与天然气
- [发文机构]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实施日期] 2007-11-01
- [成文日期] 2007-10-31
- [发文字号] 京发改〔2007〕2069号
- [废止日期] 2008-06-19
- [发布日期] 2007-10-31
- [有效性] 失效
京发改〔2007〕2069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中石化北京石油公司,中石油华北销售北京分公司,北京龙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7]29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市汽、柴油批发基准价格和零售基准价格从11月1日零时起调整(具体价格见附件1)。各成品油经营单位可以零售基准价格为基础,在上下8%的浮动幅度内,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成品油批发价继续实行差率管理。执行配送制的成品油批零差率不得小于4.5%,执行非配送制的成品油批零差率不得小于5.5%。
三、各成品油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成品油价格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明显位置公布油品价格。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加强对本地区各成品油经营单位的价格检查。对突破国家规定的价格和变相涨价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坚决查处,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
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件1:
北京市汽(柴)油批发、零售价格表
品 名 | 批发基准价格 | 零售基准 | 零售基准 | 最高零售 |
90号汽油(Ⅲ) | 5873 | 6150 | 4.62 | 4.99 |
93号汽油(Ⅲ) | 6226 | 6519 | 4.94 | 5.34 |
97号汽油(Ⅲ) | 6578 | 6888 | 5.26 | 5.68 |
98号汽油(Ⅲ) |
|
| 5.81 | 6.27 |
0号柴油 | 5410 | 5665 | 4.90 | 5.29 |
-10号柴油 | 5735 | 6005 | 5.20 | 5.62 |
-20号柴油 | 6005 | 6288 | 5.44 | 5.88 |
-35号柴油 | 6222 | 6515 | 5.64 | 6.09 |
注:
1.汽油质量按新标准执行。
2.尾零取舍:以吨为单位的保留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
以升、公斤为单位的保留到分,分以下四舍五入。
3.在基准价格基础上,具体批发、零售价格可上下浮动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