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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医药管理
  • [发文机构]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工业促进局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农业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 [实施日期] 2008-02-28
  • [成文日期] 2008-02-28
  • [发文字号] 〔2008〕
  • [废止日期]
  • [发布日期] 2008-02-28
  • [有效性] 失效
市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关于加强农用薄膜生产经营管理文件的通知(已失效)

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农用薄膜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发改运行[2007]3549号)转发给你们,请根据通知要求,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农用薄膜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发改运行[2007]3549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工业促进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农业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二○○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关于加强农用薄膜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财政厅(局)、农业厅(委、局)、工商局、质检局、税务局、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今冬明春正值农膜产销旺季,为进一步规范企业产销行为,保障农民群众权益,经国务院同意,就加强对农膜生产经营的管理通知如下:
  一、加强质量监督,规范市场秩序。
  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斗争部际协调小组将农膜产品列入重要农资产品监管范围,各地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继续加强对农膜产品价格的例行监测和使用环节质量的信息反馈。各地工商、质检部门要加强产品质量和市场的管理,在2008年5月底前采取专项行动,加强对重点地区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管,加大对不法商贩和假冒伪劣农膜生产企业的打击力度,依法取缔无照生产企业。确保农膜产品质量,维护合法生产企业和农民的利益。
  二、完善税收政策,加强税收监管,规范交易结算制度。
  为确保国家增值税减免政策落到实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配合国家产业政策适当调整现行税收政策。各地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税收监管,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供货商要严查、严管、严控,依法严惩严重违法经营者,堵塞税收漏洞。各地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强现金管理及帐户管理,积极鼓励和引导农膜产品经营者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提高支付结算效率。
  三、严格产业政策,制定发布农膜行业准入条件。
  为引导和促进农膜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适时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指导农膜行业淘汰落后产能,限制低水平重复建设。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发布《农用薄膜行业准入条件》。各地经贸委(经委)、发展改革委2008年3月底前要做好农膜行业实行准入的前期准备工作,重点摸清现有企业的基本情况,为《农用薄膜行业准入条件》顺利实施创造条件。各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农用薄膜行业准入条件》和信贷原则,从严审核对农用薄膜生产企业和项目的贷款。
  四、加强农膜推广使用指导,增强农民维权意识。
  各地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大力推广多功能、高效能、防老化农膜,加强应用技术指导。普遍开展农膜产品识假辨假维权知识宣传,组织力量下乡,帮助农民树立正确的农资消费观念,拒绝使用低价伪劣农膜产品,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利益。
  各地相关部门对农膜生产经营治理整顿工作要给予高度重视,工作中加强领导,密切协作,大力配合。各地经贸委(经委)、发展改革委要及时了解属地相关部门治理整顿工作进展情况,并于每月末汇总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局,抄送国家相关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在2008年二季度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重点地区农膜生产经营秩序治理整顿进行督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告国务院。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农   业   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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