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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医药管理
  • [发文机构]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实施日期] 2008-03-28
  • [成文日期] 2008-03-28
  • [发文字号] 〔2008〕
  • [废止日期]
  • [发布日期] 2008-03-28
  • [有效性] 失效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磷酸二铵价格监管文件的通知(已失效)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磷酸二铵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电[2008]6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磷酸二铵批发、零售环节实行的差率控制措施,磷酸二铵从出厂到零售环节顺加综合差率不超过7%(运杂费除外)。
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上述规定,本市磷酸二铵进销差率控制在5%以内;批零差率继续控制在2%以内。
三、本市各级价格检查部门要认真开展对化肥等农资价格的检查,依法严厉打击不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哄抬价格、牟取暴利、坑农害农等违法行为,确保化肥等农资价格基本稳定,切实保护广大农民群众利益。

 

                            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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