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科技
- [发文机构]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实施日期]
- [成文日期] 2008-03-28
- [发文字号] 〔2008〕号
- [废止日期]
- [发布日期] 2008-03-28
- [有效性] 失效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组织申报2008年第一批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及国家工程实验室项目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08]62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以及《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北京市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我委现组织申报2008年第一批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及国家工程实验室项目,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报项目应经过区县发展改革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推荐,项目应符合国家和我市的有关政策和规划,符合《通知》中的要求和重点领域。
二、申报单位应按照相关办法及《通知》的要求编制并提交国家工程实验室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或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申请报告,准备相关附件材料(如自有资金证明、银行贷款承诺、生产许可文件、环保意见等),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请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认真组织项目单位申报,于4月25日前将项目相关材料送至投资北京国际有限公司汇总。材料要求如下:
1.区县发展改革委或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的请示文件;
2.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或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一式六份;
3.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或申请报告)的电子版(软盘或光盘)一式两份。
四、我委将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后择优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推荐。
五、各推荐单位可与市发展改革委项目主管人员进行沟通,我委不接待项目申报单位的单独汇报,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可查询我委网站http://www.bjpc.gov.cn/gxjs/glbf。
六、项目申报材料将不退回给项目单位。
七、联系方式
(一)市发展改革委高技术处林晓锋。
(二)投资北京国际有限公司于江。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
1.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组织申报2008年第一批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及国家工程实验室项目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08]622号)
2.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3. 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4.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5.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北京市实施细则(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