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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 [发文机构]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 [实施日期] 2008-04-21
  • [成文日期] 2008-04-18
  • [发文字号] 京发改〔2008〕669号
  • [废止日期] 2011-06-10
  • [发布日期] 2008-04-23
  • [有效性] 失效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土地估价师考试收费标准的函(已失效)

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重新核定土地估价师考试费标准的函》(京国土财函[2008]222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土地估价师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47号)规定,现将北京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协会向参加土地估价师考试人员收取的考试收费标准规定如下:
  一、土地估价师考试收费标准(编码160011001)为每人每科45元(含上缴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每人每科15元)。
  二、请你局到市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收费票据。
  三、收费收入管理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接受发改、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特此复函。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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