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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物价
  • [发文机构]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实施日期] 2004-08-16
  • [成文日期] 2004-08-16
  • [发文字号] 〔2004〕
  • [废止日期] 2023-12-29
  • [发布日期] 2004-08-16
  • [有效性] 失效
北京市防洪工程建设维护费(简称防洪费)征收减免缓规定及办理程序(已失效)
 
  一、防洪费的征收范围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1994年第21号令发布实行的《北京市征收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暂行规定》之第二条规定,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征用土地、划拨土地和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家土地使用权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以及使用土地从事非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按照规定交纳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
  二、防洪费减免缓规定
  1、能源、交通类重点项目建设用地以及其它建设项目代征城市公共用地免缴防洪费。
  2、绿化隔离地区的绿化用地、市政设施、拆迁(包括企业拆迁)安置用地免缴防洪费。
  3、绿化隔离地区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项目(包括上市商品房、市政配套管理用房、小区生活服务设施用房等)建设用地免缴防洪费。
  4、新建大学生公寓项目建设用地免缴防洪费。
  5、良乡、沙河高教园区内教学科研设施、食堂等学校配套后勤服务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等项目建设用地免缴防洪费。
  6、列入市危改计划的危改项目安置用房的建设用地减半征收防洪费。
  7、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征用的建设用地实行减半征收防洪费。
  8、对中关村科技园区的五园一级开发用地,先一次性交纳50%的防洪费,其余50%在与市水务局签定缓缴协议后,缓至一年内交齐。
  三、办理防洪费减免缓事项的有关程序
  凡符合上述8项防洪费减免缓规定所确定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办理防洪费减免缓手续。办理程序如下:
  1、申请办理减免防洪费的单位应首先向项目所在区县发改委或所属市局、总(集团)公司提出申请。
  2、区县发改委或所属市局、总(集团)公司审核后,向市发改委报文提出申请减免缓防洪费事项,申报材料中的复印件需加盖项目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报文应附:①市规划部门审定的规划方案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②发展改革部门对该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或项目核准书、项目备案通知书(城市危旧房改造项目需附市危旧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审核意见及关于项目安置用房面积的证明文件);③证明属减免缓防洪费审批条件的相关文件。
  3、市发改委收到来文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情况通知申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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