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石油与天然气
- [发文机构]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实施日期]
- [成文日期] 2004-08-25
- [发文字号] 京发改〔2004〕1734号
- [废止日期]
- [发布日期] 2004-08-25
- [有效性] 失效
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成品油价格文件的通知(已失效)
京发改[2004]1734号
市各有关局、总公司,各区县发展改革委、海淀区计委,中石化北京石油公司,中石油华北销售北京分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字[2004] 141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市汽、柴油的批发中准价格和零售中准价格从8月25日起调整(具体价格见附件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本市各成品油经营单位可以中准价格为基础,在8%的幅度内上下浮动,制定具体批发和零售价格。
二、成品油价格调整后,各级石油公司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中准价格和浮动幅度执行,实行明码标价,在明显位置公布油品价格。
各级物价部门要组织力量,对本地区各成品油经营单位开展成品油价格检查,对违反规定擅自提高或低于国家指导价范围销售的行为,要依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