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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物价
  • [发文机构]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实施日期] 2004-09-22
  • [成文日期] 2004-09-22
  • [发文字号] 京发改〔2004〕1914号
  • [废止日期]
  • [发布日期] 2004-09-22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关于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费等收费标准的函

市公安局:

  你局《北京市公安局关于收取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费等收费标准的函》(京公装财发字[2004]37号)收悉。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费等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267号)的规定,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时按以下标准收费。
  一、受理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时收取申请费的收费标准为每人1500元(编码171008009),核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时收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收费标准为每证300元(编码171008010)。
  二、对已在中国取得永久居留资格或者由于《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有效期满、内容变更,申请换发或者补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按每证300元收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费;对丢失补领或损坏补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按每证600元收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费(编码171008011)。
  三、你局应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并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监制)的收费票据方可收费。
  特此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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