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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物价
  • [发文机构]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实施日期]
  • [成文日期] 2004-11-19
  • [发文字号] 京发改〔2004〕2544号
  • [废止日期] 2020-04-24
  • [发布日期] 2004-11-20
  • [有效性] 失效
关于六环路(黄村----良乡段)通行费标准的通知(已失效)

京发改〔2004〕2544号
发文日期:2004.11.19
签发人:柴晓钟        

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六环路(黄村----良乡段)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将六环路(黄村----良乡段)通行费标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通行费标准
  新开通的六环路(黄村----良乡段),采取封闭式规定起价计程收费方式,按一、二类车起价5元,三、四、五类车起价10元。一类车每公里0.50元、二类车每公里1.00元、三类车每公里1.50元、四类、五类车每公里2.00元的标准计程收费(全程通行费标准见附件2),通行费尾数以5元为单位,实行“二舍八入,三、七作五”归整计收。
  
二、车型划分标准
  车型划分标准按统一车型划分标准执行(车型划分标准见附件1)。

三、除军用车辆和设有固定装置并在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辆、医院救护车、公安部门的警备车以及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以外,一律收取通行费。

四、收费期限
  新开通的六环路(黄村----良乡段)收费期限在国家公路收费政策不发生变化的前提下自2004年11月25日起至2029年11月25日止。

五、在已开通的收费公路行驶的车辆,如不能提供通行卡或通行卡遗失、毁损、无法识别时,按照能够到达本出口站最远端驶入站至本出口站的里程计收单程通行费。此前与本通知规定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六、你公司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以及治理公路“三乱”工作“八公开、五统一”的要求,作好明码标价,接受社会监督。同时接受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通车之日起执行。

附件:1. 车型划分标准
   2. 六环路通行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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