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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物价
  • [发文机构]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实施日期] 2005-01-12
  • [成文日期] 2005-01-12
  • [发文字号] 京发改〔2005〕26号
  • [废止日期] 2016-01-01
  • [发布日期] 2005-01-12
  • [有效性] 失效
关于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收费标准的函(已失效)

文号:京发改〔2005〕26号
签发人:柴晓钟
发文日期:2005-01-12

  你局 “关于申请继续执行机动车尾气检测简易工况收费标准的函”收悉,经研究,决定各机动车尾气检测简易工况法检测站继续执行现行收费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一、凡适用简易工况法检测尾气的机动车仍按以下标准收费,轻型车(总质量3.5吨以下)每辆次75元,中型车(总质量3.5吨至10吨)每辆次80元,重型车(总质量10吨以上)每辆次115元,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每辆次50元。

  实行简易工况法检测尾气排放的车辆不再进行双怠速法、自由加速法或怠速法检测。

  二、无法实行简易工况法检测尾气排放的车辆仍执行原收费标准,即:双怠速法每辆次20元、自由加速法每辆次5元、怠速法每辆次3元。

  三、任何单位对进行检测的车辆不得强制指定区域、指定检测站,车主可在经允许的检测站范围内自主选择。

  四、各检测站应严格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在检测站收费处明显位置明码标价,接受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专此函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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