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物价
- [发文机构]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 [实施日期] 2005-01-01
- [成文日期] 2005-01-20
- [发文字号] 京发改〔2005〕59号
- [废止日期]
- [发布日期] 2005-01-21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号:京发改〔2005〕59号
签发人:柴晓钟
发文日期:2005-01-20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9号)转发给你们,对其中涉及我市的行政事业收费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市公安局发放的台湾同胞定居证(编码171002022)由每证50元降为10元、华侨回国定居证(编码171002023)由每证50元降为10元。
二、市教委的在职人员攻读专业硕士学位全国入学联考报名考试费(编码175001006)由每科100元降为80元。
三、工商部门收取的外资企业注册登记费(编码129001)降为统一按国内企业收费标准执行。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