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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 [发文机构]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实施日期] 2005-03-22
  • [成文日期] 2005-03-22
  • [发文字号] 京发改〔2005〕451号
  • [废止日期]
  • [发布日期] 2005-03-22
  • [有效性] 失效
关于调整外地内资企业驻京办事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已失效)



为适应外地企业在京发展的需要,经市政府批准,本市对外地内资企业驻京办事机构管理工作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外地内资企业驻京办事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全部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办理。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再负责此项工作。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登记注册的外地企业驻京办事机构持有的《外地企业驻北京联络处(代表处)登记证》废止,设立驻京办事机构的原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上述机构可到北京市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企业登记的有关法律法规重新办理设立登记手续。

三、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的外地内资企业驻京办事机构按照企业分支机构进行登记。
(一)根据《改革市场准入制度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若干意见》(京工商发[2004]19号)第一条的规定,内资企业分支机构的名称可以核定为“设立企业名称+行政区划+办事处(或代表处)”,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在名称中使用行政区划名称“北京”或“北京市”。
(二)根据《改革市场准入制度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若干意见》(京工商发[2004]19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分支机构设立后未开展业务活动,也未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其分支机构资格继续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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