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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物价
  • [发文机构]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 [实施日期] 2005-04-01
  • [成文日期] 2005-04-19
  • [发文字号] 京发改〔2005〕823号
  • [废止日期] 2018-03-29
  • [发布日期] 2005-04-19
  • [有效性] 失效
(失效)(失效)关于调整矿产资源补偿费(矿泉水)征收标准的通知
京发改〔2005〕823号
 
市各有关单位,各区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
  为保护我市地下水资源,促进合理开发、节约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实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将调整我市矿产资源补偿费(矿泉水)征收标准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矿产资源补偿费(矿泉水)征收标准调整为每立方米40元。

二、矿产资源补偿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市国土资源局持本通知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并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收费票据。

本通知自4月1日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二○○五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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