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物价
- [发文机构]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 [实施日期] 2005-04-01
- [成文日期] 2005-04-19
- [发文字号] 京发改〔2005〕823号
- [废止日期] 2018-03-29
- [发布日期] 2005-04-19
- [有效性] 失效
(失效)(失效)关于调整矿产资源补偿费(矿泉水)征收标准的通知
京发改〔2005〕823号
市各有关单位,各区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
为保护我市地下水资源,促进合理开发、节约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实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将调整我市矿产资源补偿费(矿泉水)征收标准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矿产资源补偿费(矿泉水)征收标准调整为每立方米40元。
二、矿产资源补偿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市国土资源局持本通知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并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收费票据。
本通知自4月1日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二○○五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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