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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物价
  • [发文机构]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实施日期] 2005-06-20
  • [成文日期] 2005-05-13
  • [发文字号] 京发改〔2005〕1005号
  • [废止日期]
  • [发布日期] 2005-05-17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关于修订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试行)的函
文号:京发改〔2005〕1005号
签发人:张万恒
发文日期:2005-05-13
 
  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办法》、《北京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试行)》印发给你局,请按照执行。
 
  各检验检测机构要严格按《北京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办法》、《北京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试行)》规定的收费办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执行,对重复检验、不检验只收费、不按检验规程检验等乱收费行为,各级发展改革委按规定予以查处。
 
  各检验检测单位要加强收费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予以公示,自觉接受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市、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经批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持本函到市、区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监制)的收费票据。
 
  本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自6月20日起试行。
 
特此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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