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物价
- [发文机构]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实施日期] 2005-05-24
- [成文日期] 2005-05-23
- [发文字号] 京发改〔2005〕1071号
- [废止日期]
- [发布日期] 2005-05-23
- [有效性] 失效
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降低汽油价格文件的通知(已失效)
京发改 [2005] 1071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中石化北京石油公司,中石油华北销售北京分公司,北京龙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汽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5] 13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市汽油的批发中准价格和零售中准价格从5月23日24时起调整(具体价格见附件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本市各成品油经营单位可以中准价格为基础,在8%的幅度内上下浮动,制定具体批发和零售价格。
二、成品油价格调整后,各成品油经营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中准价格和浮动幅度执行,实行明码标价,在明显位置公布油品价格。
各级价格部门要组织力量,对本地区各成品油经营企业进行成品油价格检查。对违反规定擅自提高或低于国家指导价范围销售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