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物价
- [发文机构]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实施日期] 2005-05-25
- [成文日期] 2005-05-25
- [发文字号] 京发改〔2005〕1127号
- [废止日期] 2018-03-21
- [发布日期] 2005-05-25
- [有效性] 失效
关于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已失效)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民办教育发展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北京市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二、民办学校申请制定、调整学历教育收费标准,需提出书面申请,报市教育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市教育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2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市价格主管部门在4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三、学费标准调整时,新入学学生执行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在校生仍执行原收费标准。
四、民办学校对非学历教育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各学校在确定后,持教育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法人登记证书及《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备案表》(见附件1)报学校所在区县(登记注册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完成备案后方可对外发布。
《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备案表》一式两份,由价格主管部门与民办学校分别存档。
五、民办学校应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或在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并提供相应服务。
民办学校实施收费时,需向学生开具相关税务发票。
六、为确保2005年新学年开学时如期收费,请民办学校在2005年6月30日前,将学历教育收费的申请材料及2005年招生简章,分别报市教委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技工学校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其他学校报市教委);市教委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后,于2005年7月15日前报市发展改革委。
七、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在2006年2月底前,将2005年接受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收费备案情况及发现的问题报市发展改革委。
八、本通知自发文日期起执行。各区县发展改革委、教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负责将此通知转发给辖区内各民办学校。
附件:1.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备案表
2.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