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
- [发文机构]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
- [实施日期] 2012-11-01
- [成文日期] 2012-11-01
- [发文字号] 京发改〔2012〕2024号
- [废止日期]
- [发布日期] 2012-11-01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关于印发《北京市贯彻落实<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2年修订)的通知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进一步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管理,提高资源产出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我们对2008年制定的《北京市贯彻落实<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京发改〔2008〕110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贯彻落实<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