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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电力
  • [发文机构]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实施日期]
  • [成文日期] 2003-12-31
  • [发文字号] 〔2003〕
  • [废止日期]
  • [发布日期] 2003-12-31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电价的通知》的通知

各委、办、局、总公司,北京市供电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电价的通知》[发改电(2003)12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我市除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化肥生产用电外,各类用电价格每千瓦时上调0.8分(含税)。卡式表购电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调后价格,其它用电户2004年1月1日用电量开始执行调后价格,具体各类销售电价标准见附表。电价中已含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其收取范围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发改委批准提取的中央直属水库库区建设基金仍按原征收范围,在电价外另行收取。
  二、对电解铝、铜、氯碱等高耗能企业恢复征收农网还贷基金每千瓦时2分。对电解铝、铜、氯碱、铁合金等高耗能企业实行的电价优惠政策,仅限于2002年用电基数部分,今后新增电 量不再实行优惠电价。
  三、我市已实现城乡各类用电同价,目录电价为到户价格。
  四、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电价的监督检查,对乱涨价、乱收费行为依法查处。

 



二ОО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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