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医药管理
- [发文机构]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实施日期]
- [成文日期] 2004-05-13
- [发文字号] 京发改〔2004〕860号
- [废止日期]
- [发布日期] 2004-05-13
- [有效性] 失效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本市中药饮片价格管理,根据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政府定价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2142号)和原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定价药品目录(暂行)的通知》(京价[医]字[2001]300号),我们制定了《北京市政府定价中药饮片价格管理暂行办法》(附后),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北京市政府定价中药饮片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不得超过政府制定公布的中药饮片最高零售价格。
二、所有精制饮片、中药配方颗粒、非调剂用中药饮片和未列入《北京市政府定价药品目录(暂行)》的调剂用中药饮片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中药饮片,生产经营者和医疗机构要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变化合理制定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
三、中药饮片调剂中,药箅子、布袋可按实际进价收费并在结算时予以注明。包装纸、袋在销售费用中解决,不得收费。
四、中药饮片调剂处方计价,每付总和保留到角,角以下四舍五入。
五、销售中药饮片及相关物品和包装材料,均应按原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和原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药品零售单位明码标价试行规定的通知》(京价(检)字[2001]174号)中的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政府定价中药饮片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附件:
北京市政府定价中药饮片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政府定价中药饮片价格管理,根据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政府定价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2142号)和原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定价药品目录(暂行)的通知》(京价[医]字[2001]30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列入《北京市政府定价药品目录(暂行)》的调剂用中药饮片实行政府定价,其它中药饮片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三条 政府定价中药饮片的最高零售价格根据社会平均成本及市场供求变化等因素制定。
第四条 实行政府定价的中药饮片,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公布最高零售价格,各类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在调剂处方时不得突破。
第五条 为鼓励生产经营优质饮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并公布《北京市政府定价中药饮片优质优价等级规格(试行)》(见附件一,以下简称《优质规格》)。对符合《优质规格》优质饮片,制定公布优质饮片最高零售价格。
第六条 政府定价散装普通饮片最高零售价格作价公式为:
普通饮片最高零售价=含税平均出厂价×(1+流通差率)
含税平均出厂价=[原药材平均进货价÷(1-损耗率)+辅料费+各项费用]×(1+成本利润率)×(1+增值税率)
其中:流通差率见附件二;成本利润率为5%。
第七条 散装优质饮片最高零售价格在散装普通饮片最高零售价格基础上加规定的优质加价率(加价额)(见附件三)制定,计算公式为:
优质饮片最高零售价=散装普通饮片最高零售价×(1+优质加价率)(或散装普通饮片最高零售价+优质加价额)
第八条 小包装普通或优质饮片分别按照散装普通或优质饮片最高零售价格执行。计算公式为:
小包装普通(优质)饮片最高零售价=普通(优质)饮片最高零售价×实际装量
第九条 对实行优质优价的政府定价中药饮片,中药饮片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应按照《北京市政府定价中药饮片优质优价检查方法(试行)》(见附件四)确认是否为优质饮片及能否执行优质饮片最高零售价格。对把普通饮片按优质饮片销售的价格欺诈行为,由价格检查部门依照有关价格法规处罚。
第十条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则上每半年制定公布一次政府定价中药饮片价格,必要时及时调整价格。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北京市政府定价中药饮片优质优价等级规格(试行)
2.药品最高流通差价率(差价额)表
3.中药饮片优质加价率(加价额)表
4.北京市政府定价中药饮片优质优价检查方法(试行)
附件1:
北京市政府定价中药饮片优质优价等级规格
(试行)
为体现政府定价中药饮片优质优价管理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0年版一部)和《北京市中药炮制规范》(1986年版)制定以下政府定价中药饮片优质优价等级规格。
本等级规格所列均为各品种代表规格,其它加工炮制规格参照代表规格执行。所列品种规格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0年版一部)和《北京市中药炮制规范》(1986年版)规定,且无泥土、杂质、污染、虫蛀、霉变、变质。
1、巴戟天:呈扁圆柱形短段或不规则碎段。最小直径0.7cm以上。碎渣(包括不符合优质优价标准饮片、碎片、碎末,下同)不超过5%。
2、白芍:
(1)白芍:呈近圆形或椭圆形的薄片。切面类白色或微带粉红色,周边淡棕红色或粉白色。最小直径1cm以上。碎渣不超过5%。
(2)杭白芍:呈圆形或类圆形的薄片。切面呈棕红色,周边淡棕色。最小直径1cm以上。碎渣不超过5%。
3、白术:呈不规则厚片。最小直径1cm以上。碎渣不超过5%。
4、白芷:呈圆形的厚片。最小直径0.5cm以上。碎渣不超过10%。
5、板蓝根:呈圆形片。最小直径0.4cm以上。碎渣不超过5%。
6、北沙参:呈类圆柱形段。最小直径0.8cm以上。碎渣不超过5%。
7、赤芍:呈类圆形或椭圆形薄片。最小直径1cm以上。碎渣不超过5%。无空心和朽片。
8、川贝母
松贝:类圆锥形或近球形,高0.3-0.7cm,直径0.3 -0.7cm。鳞叶2瓣,大小悬殊,大瓣紧抱小瓣,未抱部分呈新月形,习称"怀中抱月",顶部闭合,底部平。每50g在450粒以上。无碎贝。
9、续断:呈类圆形或椭圆形片。最小直径0.6cm以上。碎渣不超过5%。
10、牛膝:呈圆柱形的段。最小直径0.7cm以上。碎渣不超过5%。
11、川芎:呈不规则厚片。最小直径3cm以上。碎渣不超过5%。
12、大黄:呈不规则厚片。最小直径4cm以上。碎渣不超过5%。无糟心和空洞。
13、当归(归身):呈圆形或类圆形片。最小直径1.2cm以上。碎渣不超过10%。
14、党参:呈椭圆形或类圆形的段。最小直径0.5cm以上。碎渣不超过5%。无芦头和穿孔。
15、独活:多为横切的薄片。最小直径1.8cm以上。碎渣不超过5%。
16、莪术:为类圆形或椭圆形厚片。最小直径2cm以上。碎渣不超过5%。
17、防风:为圆形或长椭圆形的厚片。最小直径0.6cm以上。碎片渣不超过5%。
18、防己:为圆形、半圆形或不规则形的厚片。最小直径2cm以上。碎渣不超过5%。
19、甘草:为类圆形或椭圆形的厚片。最小直径1.2cm以上。碎渣不超过5%。
20、黄芪:类圆形厚片。最小直径0.8cm以上。碎渣不超过5%。
21、黄芩:为不规则的薄片。最小直径0.5cm以上。顺条、碎渣不超过10%。
22、桔梗:为不规则圆形或椭圆形薄片。最小直径1cm以上。碎渣不超过5%。
23、苦参:为不规则的厚片。最小直径3cm以上。碎渣不超过5%。
24、麦冬:呈纺锤形,两端略尖。每50g100个以内。碎渣不超过5%。
25、羌活:为不规则类圆形厚片。最小直径1cm以上。碎渣不超过10%。
26、山药:类圆形厚片。最小直径2cm以上。碎渣不超过10%。
27、射干:呈不规则椭圆形或类圆形薄片。最小直径1cm以上。碎渣不超过10%。
28、地黄:类圆形或不规则厚片。最小直径2.5cm以上。碎渣不超过5%。
29、太子参:细长纺锤形或细长条形,稍弯曲。每50g120个以内。碎渣不超过5%。无须根。
30、天花粉:呈类圆形的厚片。最小直径2cm以上。碎渣不超过5%。
31、天麻:不规则薄片。最小横径2.5cm以上。碎渣不超过5%。
32、郁金:长圆或圆形薄片。最小直径1cm以上。碎渣不超过5%。
33、玄参(元参):不规则的厚片。最小直径1.8cm以上。碎渣不超过5%。
34、远志:圆柱形略弯曲的段。最小直径0.4cm以上。碎渣不超过5%。
35、泽泻:圆形厚片。最小直径3.5cm以上。碎渣不超过5%。
36、浙贝母:肾形或椭圆形厚片。最小直径1.5cm以上。碎渣不超过10%。
37、知母:不规则的类椭圆形厚片。最小直径1cm以上。带毛品不超过2%,碎渣不超过10%。
38、枸杞子:类纺锤形,略扁。每50g350粒以内。无黑果。
39、山茱萸:不规则片状或囊状。每50g330粒以内。果核及带核品不超过1%。
40、五味子:呈不规则的球形。每50g800粒以内。
41、红花:为不带子房的管状花。无结块和变色。
42、金银花:呈棒状上粗下细,略弯曲。开放花朵和枝叶不超过1%。
43、白鲜皮:为圆形厚片。最小直径0.5cm以上,碎渣不超过5%。
44、牡丹皮:为圆形或半圆形薄片。最小直径0.5cm以上,碎渣不超过5%。
45、杜仲:呈丝状。皮厚0.2cm以上。碎渣不超过2%。
46、厚朴:呈丝状。皮厚0.3cm以上。碎渣不超过2%。
47、黄柏:呈丝状。无栓皮,皮厚0.3cm以上。碎渣不超过2%。
48、钩藤:呈类船锚形。光梗不超过2%。
49、猪苓:为不规则厚片。最小直径2.5cm以上。碎渣不超过2%。
50、蜈蚣:体长12cm以上。
附件2:
药品最高流通差别差价率(差价额)表
金额单位:元/kg
项目 流通差价率(差价额)
含税出厂价 按出厂价顺加计算 按零售价倒扣计算
0-5.00 50% 33%
5.01-6.25 2.50 2.50
6.26-10.00 40% 29%
10.01-12.50 4.00 4.00
12.51-50.00 32% 24%
50.01-57.14 16.00 16.00
57.15-100.00 28% 22%
100.01-112.00 28.00 28.00
112.01-500.00 25% 20%
500.01以上 15%+50.00 13%+43.50
附件3:
中药饮片优质加价率(加价额)表
金额单位:元/10g
普通饮片最高零售价 优质加价率(加价额)
0-0.20 100%
0.21-0.25 0.20
0.26-0.50 80%
0.51-0.67 0.40
0.68-1.00 60%
1.01-2.00 0.60
2.01以上 30%
附件4:
北京市政府定价中药饮片优质优价检查方法
(试行)
一、为体现优质优价原则,保证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销售的政府定价中药饮片质价相符,根据《北京市政府定价中药饮片优质优价等级规格(试行)》,制定本方法。
二、本方法适用于价格检查部门在检查中判定执行优质价格的政府定价中药饮片是否符合《北京市政府定价中药饮片优质优价等级规格(试行)》(以下简称《优质规格》)。各经营中药饮片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在决定是否能够执行优质饮片价格时可参照本方法。
三、被检饮片取样方法
将药斗中的被检饮片全部倒出,混合拌匀并摊成正方形,依对角线划"×"字,使分为四等份,取对角两份,再如上操作,反复数次至每份50g左右为止(不得少于40g),取两份作为检品;也可将药斗中的全部被检饮片倒出,平均分成两份作为检品。一份供检查使用,一份供复检使用。
四、检查方法
1、先检查是否有泥土、杂质、污染、虫蛀、霉变、变质。
2、《优质规格》规定最小直径的饮片,用网眼内径与规定最小直径一致的筛子筛去碎渣,将碎渣中符合规定最小直径的饮片放回合格样品中,称量碎渣重量并计算其在检品中所占比重。
3、《优质规格》中规定个数的饮片,数检品中包含的饮片个数并推算出每50g包含的饮片个数。
4、《优质规格》中有其它规定的饮片,从检品中挑出不符合规定的部分,称重并计算其在检品中所占比重。
五、优质饮片判定
检品经上述方法检查,符合《优质规格》规定的为优质饮片。否则为普通饮片。
六、复检
如第一份检品检查结果为普通饮片,可用另一份检品按本方法第四条规定的检查方法进行复检。如复检结果为优质饮片,则仍可定为优质饮片。否则为普通饮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