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煤炭
- [发文机构]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实施日期] 2007-02-27
- [成文日期] 2007-02-27
- [发文字号] 京发改〔2007〕292号
- [废止日期]
- [发布日期] 2007-02-27
- [有效性] 失效
房山区、门头沟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劳动保障局,京煤集团公司:
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防止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生产,遏制煤矿事故,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和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等四部委《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企业劳动定员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216号)相关要求,对本市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劳动定员管理的总体要求
加强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的总体要求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建设本质安全型矿井;优化矿井设计,合理布置采掘工作面;改革采煤工艺,提高机械化水平;推进安全高效矿井建设,提高劳动者素质和劳动生产率;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员标准,严格劳动定员管理,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二、劳动定员管理和标准编制的原则
(一)坚持保证安全生产的原则。劳动定员管理和劳动定员标准编制应符合《安全生产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符合本市煤矿生产实际,有利于建立科学合理和相对稳定的生产劳动组织,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
(二)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劳动定员管理和劳动定员标准编制工作应立足于努力提高职工队伍素质,优化劳动力配置,挖掘各工种内部潜力、提高工时利用率,合理减少工人作业时间和降低工人劳动强度。
(三)坚持严格按定额定员管理的原则。劳动定员管理和劳动定员标准编制应坚持凡有定额标准的作业项目都要按定额编制定员,凡是能够计算和考核工作量的班组或工种岗位都要有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实行定额定员管理,充分调动和提高工人劳动生产积极性,合理节约劳动力。
三、健全完善劳动定员管理工作制度
(一)明确专人负责劳动定员管理工作。煤矿企业应明确专人负责劳动定员管理,专职做好劳动定员标准编制及组织实施等工作。煤矿矿长是本煤矿劳动定员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本煤矿劳动定员的执行情况进行管理。
(二)制定劳动定额定员标准。煤矿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劳动定额定员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制定科学、合理、平均先进和可操作的劳动定额定员标准。
煤矿企业制定的劳动定额定员标准每2年应修订一次。
煤矿企业在遇有地质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生产设备和机械化程度发生重大改变、生产工艺和技术操作方法发生重大改进,以及发现劳动定额定员标准存在较大问题时,应及时予以修订。
煤矿企业应严格按照劳动定员标准配备作业人员,严格按定员组织生产。煤矿企业对生产矿井、生产矿井对生产段队(班组)要层层建立劳动定额定员考核办法。
(三)建立劳动定员管理制度。煤矿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安全生产实际,制订和完善劳动定员管理工作的相关制度和规定,切实做好劳动定员原始记录、入井人员考勤和统计分析等工作,确保劳动定员标准得到认真贯彻落实。
四、劳动定员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严格控制采掘工作面个数和入井人数。煤矿企业应逐步推行一个采区一个回采工作面、二个掘进工作面的生产作业方式。
京煤集团所属煤矿在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不得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原则上每个采区同时作业的采、掘人员每小班不得超过90人。特殊情况确需增加采区作业人数的,京煤集团应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报市发展改革委批准,报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和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备案。
乡镇煤矿每个矿井原则上不得布置5个(不含5个)以上采掘工作面。核定生产能力6万吨以下的乡镇煤矿,原则上当班井下采掘人员不得超过25人;核定生产能力6万吨(含6万吨)以上9万吨以下的乡镇煤矿,当班井下采掘人员不得超过35人;生产能力9万吨(含9万吨)以上的乡镇煤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有关矿井设计规范中对全员功效定额和井下最多作业人数的确定方法,按中等或中等偏上的全员功效推算井下作业人数。
房山区、门头沟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对本区乡镇煤矿劳动定员标准作出进一步要求。在核准乡镇煤矿劳动定员标准时,应根据矿井实际情况,明确当班井下辅助工种总人数。
(二)优化设计,减少定员。煤矿建设工程项目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经综合分析类比和系统环节定岗定员核算井下劳动定员。煤矿采区设计要做到系统完善、布置合理,应积极采用先进开采技术、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简化生产系统,减少用人环节。
(三)严格按核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按核定的生产能力合理安排全年生产计划和劳动定员;坚持正规循环作业,做到均衡生产;按规定安排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严禁挤占设备检修时间进行生产作业。严禁两班交叉作业。除带班人员、要害岗位人员必须在现场交接班以外,严禁其他人员在采、掘作业现场交接班。
(四)优化劳动组织和人力资源配置。煤矿企业应优化劳动组织,合理安排段队、班组编制,减少管理层次,减少工作环节;创造条件,逐步实行四班六小时工作制,用三班进行生产,一班进行检修。
(五)推行井下人员管理监测系统。煤矿企业应利用先进技术和装备,加强入井人员考勤,逐步推行井下人员管理监测系统,及时准确掌握入井人数和入井人员的工作区域。将煤矿井下人员管理监测系统纳入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信息管理网络系统。
(六)实行“限员挂牌”制。煤矿企业要实行“限员挂牌”制,煤矿要在井口、采区及采、掘工作面现场设立入井人数公示牌板,标明核定确认的最大井下作业人数、每班定员和实际井下作业人数。
五、劳动定员管理备案程序
京煤集团公司所属煤矿劳动定员标准应由煤矿企业制定,京煤集团公司核准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乡镇煤矿制定的劳动定员标准由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并备案。同时,煤矿企业还应将制定的劳动定员标准报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备案。煤矿企业变更和修改劳动定员标准后,应按上述程序重新办理核准、备案。
煤矿企业未经备案确认的劳动定员或实际井下作业人数超过劳动定员的,属于无定员生产或超定员生产。
六、加强对劳动定员的监管监察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明确责任,进一步加强对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工作的监管、监察,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意见;对超劳动定员组织生产的煤矿,要依照《特别规定》按职责依法严肃查处。
对新建、改扩建矿井劳动定员的审核,应作为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安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对不按规定核算井下劳动定员的工程项目不予审查通过,对不按核定的劳动定员组织生产的不予验收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