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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 [发文机构]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 [实施日期] 2007-05-01
  • [成文日期] 2007-04-20
  • [发文字号] 京发改〔2007〕695号
  • [废止日期] 2007-05-18
  • [发布日期] 2007-04-24
  • [有效性] 失效
(失效)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完善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完善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4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经依法批准,由我市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非企业组织实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须按规定到市、区县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在此范围之外的,各发证机关不得发放《收费许可证》。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直接实施收费的单位办理《收费许可证》正本;有直接收费行为,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实行财务独立核算的单位,由符合规定的领证单位统一办理《收费许可证》副本。

  特此通知。


                                        二○○七年四月二十日

我在听,请说话(10s)
抱歉,没听清,请再说一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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