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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其他
  • [发文机构]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实施日期] 2007-06-19
  • [成文日期] 2007-06-19
  • [发文字号] 京发改〔2007〕1063号
  • [废止日期]
  • [发布日期] 2007-06-19
  • [有效性] 失效
(失效)关于北京电网可中断负荷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电力公司:

  为了确保首都中央党政军机关、重要单位、奥运场馆、市民生活及重大活动用电,维护用电负荷重载地区部分企事业单位在用电高峰期间中断负荷以保证电网安全的部分经济损失,决定实行可中断负荷补偿,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7年6、7、8三个月,部分地区由于变压器过载、重载而供需失衡,相关企事业单位根据事先发布的可中断负荷补偿告知书,减少用电负荷保证电网安全,可以获得资金补偿。

  二、你公司根据2007年夏季电力供需形势和局部地区电网设备重载状况,综合考虑用户用电负荷中断损失,提出参加可中断负荷补偿企事业单位的详细名单,报我委审定。

  三、凡经审定参与可中断负荷补偿,并按要求实施了中断负荷的企事业单位,根据损失电量1元/千瓦时标准进行补偿。

  四、你公司从2005年开始尖峰电价增收部分的累计资金中列支补偿资金,若补偿资金不足,可在本年度尖峰电价增收部分资金中列支。

  五、你公司在中断负荷前,要依据可中断负荷补偿告知书通知用户在指定的时间里中断负荷,并根据电网负荷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六、你公司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2007年北京地区可中断负荷补偿具体办法,具体落实可中断负荷补偿工作。

  七、可中断负荷计量方法由你公司确定,我委、各区县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八、可中断负荷管理工作实施后,你公司依照企事业单位中断负荷实际情况,明确获补偿企事业单位名单及相应补偿资金额度,由各企事业单位认可后,报我委批复,你公司根据批复意见,实施资金补偿工作。

  九、对违反中断负荷补偿规定,未执行电力调度中断命令以及弄虚作假的用户,不享受可中断负荷补偿政策。在实施可中断负荷补偿期间,对由于电网紧急事故采取拉路限电等措施而带来的电量损失,不予补偿。

  

二○○七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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