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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煤炭
  • [发文机构]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实施日期] 2007-07-09
  • [成文日期] 2007-07-09
  • [发文字号] 京发改〔2007〕1180号
  • [废止日期]
  • [发布日期] 2007-07-09
  • [有效性] 失效
(失效)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监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文件的通知

房山区、门头沟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京煤集团公司,各煤矿企业:

  现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07】29号)转发给你们。我委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单位要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监控系统认真进行检查,对达不到要求的,要抓紧整改,并进一步加强对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的维护和保养,确保监控系统和检测仪器正常运转和使用。

  二、检测仪器的安装位置要符合有关规定,根据井下采掘实际情况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三、请两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京煤集团公司将本通知及时传达至本地区、本单位所属的各煤矿企业。

  

  

  二○○七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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