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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其他
  • [发文机构]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实施日期] 2007-09-19
  • [成文日期] 2007-09-19
  • [发文字号] 京发改〔2007〕1631号
  • [废止日期]
  • [发布日期] 2007-09-19
  • [有效性] 失效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平板玻璃行业准入条件公告的通知(已失效)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平板玻璃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7年第52号)转发给你们,请根据公告要求,指导辖区内企业贯彻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规定,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促进结构调整,降低能耗,保护环境,实现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 告

2007年 第52号

  为规范平板玻璃行业投资行为,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促进结构调整,实现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产业政策,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平板玻璃行业准入条件》,现予以公告。

  各有关部门在对平板玻璃建设项目核准、备案管理、土地审批、环境影响评价、信贷融资、产品质量认证、工商注册登记等工作中要以准入条件为依据。

  附:平板玻璃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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