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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
  • [发文机构]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实施日期]
  • [成文日期] 2005-12-20
  • [发文字号] 京发改〔2005〕2711号
  • [废止日期]
  • [发布日期] 2005-12-20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广告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工商分局、各广告经营单位: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广告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05]250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介单位自接到本通知后,应当按《规定》第十三条的要求,将广告发布价格(收费)标准送登记地工商分局备存。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我在听,请说话(10s)
抱歉,没听清,请再说一遍吧
国家及各省市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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