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
- [发文机构]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 [实施日期] 2006-06-28
- [成文日期] 2006-06-28
- [发文字号] 京发改〔2006〕1009号
- [废止日期] 2016-01-01
- [发布日期] 2006-06-28
- [有效性] 失效
关于测绘产品收费标准的通知(已失效)
为规范我市房产测绘、建筑用地拨地定桩和建筑物放线测绘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测绘产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3031号)规定,现就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房产测绘、建筑用地拨地定桩和建筑物放线测绘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
二、我市房产测绘、建筑用地拨地定桩和建筑物放线测绘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仍执行现行收费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
三、新建房屋房产测绘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交纳,不得另行向购房人收取。购房人自行委托测绘单位进行房产测绘的,由购房人支付房产测绘费用。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06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