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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质量监督
  • [发文机构]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实施日期]
  • [成文日期] 2000-03-31
  • [发文字号] 京价(检)字〔2000〕151号
  • [废止日期]
  • [发布日期] 2000-03-31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转发国家计委印发《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行为的处罚办法》文件的通知

  各区县物价局:

  现将《国家计委印发<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行为的处罚办法>的通知》(计价检[2000]第226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办法》第四条规定,《检查通知书》为行使价格监督检查权的必备文书(对集贸市场、流动商贩检查时除外)。

  二、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被检查人应当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当即提供确有困难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供价格检查所需资料。

  三、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被检查人不提供或者不按规定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的,责令其改正,并在2个工作日内提供价格检查所需资料。

  四、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被检查人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其改正,并在2个工作日内提供价格检查所需资料。

  对《办法》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

  附:国家计委印发《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行为的处罚办法》的通知

  

  二000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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