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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 [发文机构]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实施日期] 2001-02-15
  • [成文日期] 2001-02-15
  • [发文字号] 京价(检)字〔2001〕034号
  • [废止日期]
  • [发布日期] 2001-02-15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关于处罚决定书中诉权表述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物价局:
  在2000年北京市价格行政执法案卷考核评比中,发现存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诉权表述不规范的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以下简称《处罚规定》)、《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收费条例》)的相关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处罚规定》定性处罚的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告知被处罚人诉权部分应作如下表述: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龆ㄊ橹掌鹆漳谙蚬曳⒄辜苹被?北京市物价局)或北京市(区县)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复议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适用《收费条例》定性处罚的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告知被处罚人诉权部分应作如下表述: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北京市物价局)或北京市(区县)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九十日内直接向北京市西城区(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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