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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 [发文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 [实施日期] 2001-02-26
  • [成文日期] 2001-02-26
  • [发文字号] 京计投资字〔2001〕276号
  • [废止日期] 2021-07-29
  • [发布日期] 2001-02-26
  • [有效性] 失效
关于“四源”建设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抵扣综合地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已失效)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长专题会议对市计委《关于加强专项建设资金征收管理保证重点建设工程投资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研究精神,为了保证专项建设资金的正常计划使用和管理,现将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四源”建设费在应缴纳的综合地价款中抵扣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抵扣范围。
  1、凡经市国土房管局审核后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缴纳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和“四源”建设费后,在没有发生建设单位变更的情况下,由于房改、房改房上市、出租、抵押等原因。申请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综合地价款中含基础设施配套费,已缴纳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和“四源”建设费可以从应缴的综合地价款中抵扣。改变建设单位或建设方式的建设项目,已缴纳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和“四源”建设费,在办理土地出让时不再从地价款中抵扣。
  2、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综合地价款中包含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按照京计基字[1994]第1052号《关于土地使用权实行有偿出让转让的建设项目办理“四源”接用手续的办法》的规定,办理“四源”开工手续、施工临时接用及正式接用手续,不应再重复缴纳“四源”建设费,单独缴纳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和“四源”建设费不再从应缴的地价款中抵扣。
  二、关于抵扣标准。
  3、按照京计基字[1998]第0127号《北京市征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规定返还区、县政府50%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的建设项目,市财政局已办理退还的,只在综合地价款中抵扣50%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四源”建设费按实际缴纳数全额抵扣。
  4、不需办理返还或未办理返还的建设项目,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和“四源”建设费按实际缴纳数全额抵扣。
  三、关于手续办理。
  5、按规定可以抵扣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与市国土房管局签定土地出让合同后,向市计委提出申请,统一由市计委审核,市国土房管局根据市计委的函给予办理有关手续。其中,申请抵扣“四源”建设费的建设单位,需先到各供源单位办理初核证明。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北京市财政局
                         二OO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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