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 [发文机构]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实施日期] 2001-09-10
- [成文日期] 2001-09-10
- [发文字号] 京价(检)字〔2001〕327号
- [废止日期] 2018-03-29
- [发布日期] 2001-09-20
- [有效性] 失效
各区县物价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北京市价格执法实践,我们设计印制了北京市物价系统价格违法案件当场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报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文书说明
㈠文书一式两联,第一联附卷,第二联送达。
㈡文书为无碳复写式,第一联需用钢笔或者签字笔填写。
㈢文书为选择式和填空式,“□”为选择式,在所选前进的“□”内划“√”,“ ”为填空式,在“ ”上填写检查情况。
㈣文书归档可多案一卷。
㈤国家机关收费的案件不适用本文书。
㈥本文书中所涉及数字的“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
二、告知程序
可采用囗头方式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
三、《当场处罚决定书》的使用要求
㈠适用范围:事实清楚、情节简单、违法行为轻微、没有多收价款的当场处罚案件;
㈡处罚种类:警告和罚款;
㈢处罚金额: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㈣当场收缴的范围: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确定行政机关实施罚缴分离时可以当场收缴范围的通知》(京政法制监字[1999]17号)的规定执行
㈤归档所需文书:当场处罚决定书、罚款统一收据;
㈥备案号:送达当场处罚决定书后二日内,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并编号。
四、《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使用要求
㈠适用范围:事实清楚、情节简单、违法行为轻微,多收价款为无法退还的非当场处罚案件;
㈡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
㈢处罚金额: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以下,罚款1000元以下;
㈣归档所需文书:价格检查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没款统一收据、罚款统一收据;
㈤编号:编号后方可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本文书2001年9月20日开始使用
特此通知。
附:1、北京市( )物价局价格违法案件当场处罚决定书(式样)
2、北京市( )物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式样)
二○○一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