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煤炭
- [发文机构]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实施日期] 2004-03-09
- [成文日期] 2004-03-09
- [发文字号] 京发改〔2004〕374号
- [废止日期]
- [发布日期] 2004-03-09
- [有效性] 失效
房山、门头沟区煤炭主管部门,各乡镇煤矿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煤炭法》和《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加强各生产矿井通风和瓦斯管理,提高乡镇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矿井通风事故的发生,市发改委制定了《北京市乡镇煤矿通风和瓦斯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乡镇煤矿通风和瓦斯管理规定
第一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通风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通风管理责任制。设一名副矿长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矿安全员对通风管理工作实行严格的监督检查。煤矿要配足有关技术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
第二条 采、掘工作面要将通风工作,包括采用的通风方式、需要的风量计算、使用局扇的功率,风筒末端到工作面最大距离等纳入编制的作业规程。根据矿井实际供风需要,每月要制定配风计划,并根据计划进行风量调节,新上重大项目要先将方案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 矿每月应进行一次矿井通风质量检查,检查情况和处理措施要如实登记。
第四条 矿井通风能力必须满足生产需求。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一次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
应根据测风结果采取风量调节等相应措施,使用局扇通风的工作面的风量,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通风部门要绘制矿井通风系统图、设置局部通风机、通风设施、防尘设施、通风仪器仪表管理牌板;建立值班记录、测风记录、设施检查记录、仪器仪表检查记录、建立通风设施和瓦斯管理台帐。
第六条 通风仪器仪表要有日常保养和维修管理制度,光学瓦斯检定器、粉尘采样器、风表、天平每年校正一次。仪表必须由国家授权的仪表计量检验单位进行校验。
第七条 当发生主扇停运等重大事故时,要迅速撤出井下工作人员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第八条 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矿井主要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矿井必须有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经乡镇煤炭管理部门审核,区煤炭管理部门批准,报市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实行分区通风,在水平、采区及工作面设计中,必须要有通风设计,并予以实施。
准备采区时,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系统后,方可回采。
第十条 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布置独立通风困难时,要制定安全措施,经乡煤炭管理部门批准,可采用串联通风,但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其瓦斯、二氧化碳等有害气体的浓度不得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第十一条 凡在独头巷道中作业,必须设局扇进行通风,严禁无风作业。每台局扇不得同时向两个掘进工作面供风。
第十二条 采用局扇通风的地点,临时停工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和警示牌。
第十三条 压入式通风的局扇,必须安放在进风巷道中,距回风口10米以上,并确保不发生循环风。正压风筒末端出口应正对工作面,风筒口到工作面的距离,局扇的安装、风筒的吊挂与保养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采用两台局扇混合式通风时,应执行以下规定:
(一)混合式通风只准在长距离岩石掘进中使用,煤巷掘进及回采工作面不准使用,受采煤方法限制或其他特殊情况,由矿技术负责人批准方可使用。
(二)掘进巷道拐死弯时,通风距离超过200米,无拐弯独头距离超过300米时方可采用混合式通风。
(三)正压局扇和负压局扇间距离不得小于30米。
(四)正压局扇功率应小于负压局扇功率,正压局扇吸入风量应小于负压局扇吸入风量。
(五)排风风筒出口,必须顺入回风巷道内,其深入长度不得小于10米。
第十五条 使用局扇供风的段队(班组),每小班都必须指定一名专人(可兼职)管理局扇,保证正常运转。矿有关人员和使用单位每小班都要有人检查局扇运转情况,对风筒进行接、补、换等维修工作,以保证工作面有足够的新鲜风流。
第十六条 局扇要进行挂牌管理,局扇的管理牌上要写明局扇负责人姓名、风机型号和风筒长度等。局扇一经运转,除因停电、损坏或经通风部门允许外,严禁任何人擅自停、开。
第十七条 无论何种原因致使局扇停转,现场人员必须立即撤至矿井总负压通风巷道内,同时切断电源设置警戒或栅栏禁止人员入内。恢复局扇运转和现场工作时,要按《规程》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一般情况下禁止采用局扇串联、并联通风。如遇特殊情况,必须采用串联、并联通风方式时,应制定保证其正常运转的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不得出现抽拉循环风。
第十九条 所有工作面使用的局扇,必须安装风电闭锁装置,做到停风即停电,停止作业。局扇的安装、风筒的吊挂与保养,必须符合通风质量标准要求。禁止使用可燃风筒。
第二十条 矿井每年必须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并报市煤炭管理部门审批,报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备案。
所有采掘工作面必须做到每小班检查两次瓦斯,两次间隔时间不得少于2小时,每个工作面至少检查2个点。
第二十一条 采掘工作面范围内的盲巷栅栏外,每圆班检查一次瓦斯,其他盲巷栅栏外及各种有人工作的硐室,每月检查一次有害气体,所有检测数据均应登记在瓦斯台帐上。
第二十二条 井下所有盲巷(总负压通风范围巷道独头距离超过6米,局扇通风范围独头距离超过3米,无局扇供风或局扇停转的均视为盲巷)或透空巷道,应及时进行封闭。
第二十三条 采用临时、永久密闭进行封闭,其建造必须符合质量标准;采用栅栏封闭时,必须牢固可靠,并符合下列标准:
(一)建立栅栏前,必须清净封闭区内的物品。使用材料必须结实,以不用工具折不断为准。
(二)间隔1米,设一根牢固支柱,将板条或杈木,使用铅丝与支柱捆绑牢固,以不使用专用工具拧不开、弄不断为准。
(三)巷道高度在1.6米以上时,封闭高度为1.6米;巷道高度1.6米以下时,必须封闭全断面。栅栏网孔不得大于0.2×0.2米。
第二十四条 各种通风设施建立后,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准移动或拆毁,需要拆除时,要由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并按《规程》有关规定执行。发现栅栏、密闭等通风设施损坏,应立即通知有关负责人并及时修复。
第二十五条 必须根据通风需要进行通风设施的构筑,减少矿井的内外部漏风,增强通风系统的调控能力和有效风量率。
第二十六条 应按通风需要建立测风站、风门、风桥、挡风墙、密闭等通风设施。建立通风设施,要有设计,并严格按设计要求的材质、规格尺寸施工,竣工后按质量标准验收。
第二十七条 通风设施建立后,通风部门应按规定建立牌板,注明地点、编号和竣工时间,并登入台帐。
第二十八条 矿技术负责人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每年负责组织一次全矿井反风演习。
(一)反风演习前应编制计划和安全措施,并附有反风路线图,提前一个月报乡镇煤炭管理部门审查,报区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参加反风演习人员,要认真学习计划和措施,熟悉反风前后风流流经的路线。
(二)反风演习前,应由主管部门对主扇、电机、供变电设备、风门及风门绞车等设备和设施进行检查,使之处于完好状态,检查工作要落实到人,并有记录可查,反风演习前要将所需风表、瓦斯测定器等仪器仪表进行校正。
(三)反风演习期间,所有进回风井井口外20米范围内,禁止一切明火作业,井口房、风机房及井下,不准进行与反风无关的工作,不参加反风演习的人员一律升井。
(四)反风演习结束后,要认真进行总结,写出包括文字、表格及风流路线图在内的演习报告,报上级管理部门,煤矿在总结工作的基础上完善反风所需的各种通风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