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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煤炭
  • [发文机构]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实施日期] 2004-05-19
  • [成文日期] 2004-05-19
  • [发文字号] 京发改〔2004〕912号
  • [废止日期]
  • [发布日期] 2004-05-19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关于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

房山、门头沟区煤炭管理部门,京煤集团:

为依法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监管,进一步规范煤矿生产秩序,促进和保障我市煤炭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04]648号)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本市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在本市区域内依法从事煤炭生产活动的各类煤矿企业,均为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对象,列入年检范围。

二、年检组织

市煤炭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各类煤矿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年检工作;区、乡(镇)煤炭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煤矿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初检;京煤集团公司负责所属各矿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初检。

在年检过程中,煤炭管理部门要主动与国土房管、工商、公安、环保、煤矿安全监察等部门合作,联合执法。

《煤炭生产矿井年检表》(见附件)格式文本由国家发改委统一制定,请各区煤炭管理部门(集团公司)统一印制。

三、年检主要内容

(一)依法从事煤炭生产情况。

1.依法应当具备的各种证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书及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书等)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2.依法取得的各种证照的内容是否发生了变化,是否存在应当办理变更手续而没有申请办理的问题;

3.是否存在证照到期而未在法定时间内申请办理延续手续的问题;

4.是否存在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煤炭生产活动的问题;

5.是否存在转让或者出租煤炭生产许可证的行为;

6.是否存在以承包、转包和租赁等方式,将部分或全部采矿权转给他人开采的行为;

7.是否在法定的开采范围内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8.资源回收率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9.上年末矿井核定生产能力及全年原煤产量。
  (二)矿井主要生产系统和安全生产状况。

1.煤矿(井)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等生产系统和各生产环节是否符合行业技术规程和标准;

2.井上、井下、矿内、矿外调度通讯是否畅通;

3.在岗的瓦斯检验工、安检员、放炮员、采煤机司机、绞车司机、电钳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有依法取得的操作资格证书;

4.各种生产用图(主要是《井田地形地质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通风系统图》、《排水系统图》、《供电系统图》、《井下避灾路线图》《水文地质图》等)是否齐全,图纸的绘制是否及时、准确;

5.上年度安全生产情况。

四、年检程序和时间

(一)煤矿企业自查自检。

煤矿企业按照要求进行自检,组织采矿、通风、机电、地质、防治水等专业技术人员,逐项进行自查,如实填写年检表,写出煤矿自查报告。矿长、专业技术部门负责人和现场检查人员要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煤矿企业必须在6月20日前完成自查自检工作,自检合格的煤矿,将自检报告、年检表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副本报送乡(镇)煤炭管理部门(集团公司)初检。

(二)煤炭管理部门(集团公司)组织初检。

区、乡(镇)煤炭管理部门须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自检合格的煤矿进行初检,初检方式包括资料审查和现场抽查。

乡(镇)煤炭管理部门对煤矿资料审查面和现场抽查面均为100%。对初检合格的煤矿,在年检表上按要求签署意见,加盖公章,连同初检报告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副本,一并报送区煤炭管理部门初检;对初检不合格的煤矿,责成其限期整改。

区煤炭管理部门的初检须达到:资料审查面为100%,现场抽查面不得低于50%。对初检合格的煤矿,在年检表上按要求签署意见,加盖公章,连同初检报告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副本,一并报送市煤炭管理部门年检;对初检不合格的,将煤矿年检材料返回乡(镇)煤炭管理部门,责成其重新组织初检。

京煤集团应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对所属自查合格的煤矿进行初检,对煤矿资料审查面和现场抽查面均为100%。对初检合格的煤矿,在年检表上按要求签署意见,加盖公章,连同初检报告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副本,一并报送市煤炭管理部门年检;对初检不合格的煤矿,责成其限期整改。

区煤炭管理部门(京煤集团)要在7月20日前完成初检工作。

(三)市煤炭管理部门年检。

  市煤炭管理部门接到区煤炭管理部门(京煤集团)报送的初检报告、年检表、有关资料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副本后,组织年检。年检方式包括资料审查和现场抽查,资料审查面为100%,现场抽查面不得低于25%。

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于8月20日前结束。今后本市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时间定为每年的5月1 日至7月31日。

五、年检结果评定和处理

年检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

(一)合格。

经自查自检、初检和年检,符合《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年度没有发生重大以上伤亡事故的煤矿,确定为年检合格煤矿。

对年检合格的煤矿,市煤炭管理部门在年检表上签署意见,在煤炭生产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专用章。

(二)基本合格。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

1.煤矿企业变更企业名称、经济类型、矿长、矿区范围、矿井设计能力等事项,在法定时限内未向市煤炭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2.改扩建煤矿(井)投产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3.未按规定配备总工程师的;

4.特殊工种没有达到全部持证上岗的;

5.采区回采率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

6.开采高灰高硫煤,未采取有效的降灰降硫措施的;

7.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和防护用品的;

8.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中有一种或一种以上图纸的内容不符合规定或与现场不符的。

基本合格的煤矿,要责成立即整改,在规定的时间内达到合格标准。

(三)不合格。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年检不合格:

1.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五种证件不全的;

2.煤炭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煤炭生产的;

3.出租或转让煤炭生产许可证的;

4.存在超层、超深、越界开采行为,擅自开采或破坏保安煤柱,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的;

5.矿井机电、提升、通风、防瓦斯、防尘、放火和防水等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的;

6.超核定能力生产的;

7.生产布局和通风系统不合理的;

8.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缺乏有效治理措施的;

9.年度内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经停产整顿验收不合格的;

10.自检表中存在严重的弄虚作假现象的;

11.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对年检不合格的煤矿,市煤炭管理部门依据《煤炭法》第67、68、69、70条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16条的规定,视具体情节,分别作出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等处理决定。

六、几点具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是加强煤炭生产日常管理,维护煤炭生产秩序,促进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的一项重要措施,两区煤炭管理部门和京煤集团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按照通知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对本地区本单位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作出具体安排,都要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参加的年检审查机构,逐企业、逐矿井、逐项目认真开展年检。

(二)坚持原则,依法审查。

各煤矿企业要在自检的基础上,主动提供有关资料,搞好配合,自觉接受区(乡)煤炭管理部门(集团公司)的检查;要对自检报告和填写的年检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故意弄虚作假、骗取年检合格的,一经发现,要依法严肃处理。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集团公司)要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严格按标准、程序办事,不得人为地降低标准、简化程序;要建立健全年检审查责任制,坚持“谁审查、谁签字、谁承担责任”,对年检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三)突出重点,保证质量。

结合当前实际,各地区、各企业在年检过程中,要突出抓住以下几个重点:一是做好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工作。要建立通过年检审查核定生产能力的正常机制。凡生产能力发生变化的煤矿,年检时要提出变更申请,经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审查核实后,及时调整。二是严肃查处和取缔无证非法煤矿。对无证私开或关闭后又私自恢复生产的煤矿,要立即通知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取缔,追究法律责任。三是严格整顿存在安全隐患的矿井。在年检过程中,发现生产条件已发生变化,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要立即责令停产整顿,并及时通知当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管。

(四)深化整治,改善条件。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04年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安委办字[2004]13号)有关精神,把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审查作为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重要内容,各地区、各企业要紧密结合2004年本市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严格执行煤炭生产许可证的认证条件和标准,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审查,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的专项整治工作。

(五)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年检内容、程序和处理规定等,让群众了解和掌握政策尺度。要设立和公布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举报电话或电子信箱,对群众检举的无证非法生产煤矿或在年检中的严重弄虚作假行为,要组织力量进行核实,要依法予以惩处。

(六)严格程序,加强管理。

根据《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企业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前,必须首先到国土房管部门依法领取采矿许可证,到煤矿安全监察部门依法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已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要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凡不再具备颁证条件的,要责令停产整顿,整顿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整顿后,仍不合格的,依法吊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

  附件:煤炭生产矿井年检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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