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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 [发文机构]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实施日期] 2004-07-09
  • [成文日期] 2004-07-09
  • [发文字号] 京发改文〔2004〕1378号
  • [废止日期] 2023-12-29
  • [发布日期] 2004-07-09
  • [有效性] 失效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意见(已失效)

市政府:

接到市政府办公厅转来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4]34号,以下简称《通知》)后,我们进行了认真学习研究,结合我市退耕还林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继续按照原标准和办法向退耕户无偿提供粮食补助
《通知》明确提出,国家无偿向退耕户提供粮食补助的标准不变,从今年起,原则上改粮食补助为现金补助,中央按每公斤粮食(原粮)1.40元包干给地方;各地也可继续向退耕户提供粮食补助,粮食调运费用继续由地方财政承担。

根据我市实际,建议继续采用粮食补助的方式,主要考虑:一是我市一直按国家的规定采用补助粮食的方式,并建立了有序的粮食补助供应机制,做到了退耕农户满意,促进了本市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二是目前我市供应原粮的加权平均价格约为每公斤1.62元,已高于国家补助标准,且近些年粮价波动较大,不好确定现金补助标准;三是经调查了解,我市退耕户的基本愿望是补助粮食;四是储备粮正常轮换规模能够满足兑现需要,经测算,2005年为粮食兑现的最高峰,预计为58000吨,以后将逐年下降。

因此,补助粮食更能保证退耕农户的利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

二、超过中央包干部分及粮食调运、经营费用仍由市财政承担

为确保向退耕户无偿提供粮食补助的标准不变,我市粮食(原粮)价格超出中央包干部分由市财政承担。粮食供应企业实际发生的经营、调运费用建议仍按《北京市退耕还林补助粮食供应暂行办法》执行,即由市财政拨补供应企业实际发生的经营费和调运费。

三、认真做好退耕还林粮食兑现工作

市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退耕还林的有关工作。各区县作为退耕还林工程的责任主体,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有关工作,一是要严格按照兑现程序,认真兑现钱粮,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并强化监督检查;二是要安排好退耕户的生产生活,加强基本农田建设,提高退耕户粮食自给能力,防止毁林复耕。 


                             二○○四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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